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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0-11-04点击数: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粤电大办〔201036号,201011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照公安部2001年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内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及教职工都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校区内的重点防火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定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在教职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保卫部门对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并担负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义务消防人员的消防培训工作。指导、参与各单位的消防演练;实施物业管理的教工公寓、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校区内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办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学生宿舍、饭堂(餐厅)、图书馆、实验室、各类库房等公众聚集场所。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在职人数的15%比例组建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并将名单交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同在一个重点防火区域的,由各单位按在职人数的15%比例,确定义务消防员,共同组成本重点防火区域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三条 建筑或装修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或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消防安全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管理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领导及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在公众聚集场所开放使用期间必须做到:

(一)严格控制火源,管理人员对使用火源者要及时劝阻;

(二)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在防火通道上防盗门的锁必须打开;

(三)必须按规定要求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四)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能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的主管部门,对学生公寓要严格管理。严禁在公寓内焚烧废纸;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使用电器。

第十六条 在校区承包工程的建筑队,需搭建临时性工棚、住房等建筑物的,要按有关规定申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面积搭建。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及器材。

第十七条 校区内各单位不得在自属管辖区内乱搭乱建临时建筑;不得在消防通道中堆放物品,不得将消防通道改为其它用途;不得在通道口设置长期不开的铁栅门。

第十八条 在校区内从事以下行为或活动的,除事先要做好预防工作外,必须报保卫部门同意:

(一)凡需在校区内举办焰火、篝火、荧火、烛火晚会;

(二)需销毁一定数量的易燃易爆物品;

(三)需使用电焊、火焊。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除每年年底和重大节假日要开展全校区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外,平时还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单位的防火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被检单位应有领导参加,并应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尽快改正。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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