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理工综函〔2017〕34号
安防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即视频监控系统是我校安全保卫技防设施的中心,也是我校治安防控体系硬件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对监控中心的管理,保证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转,最大限度发挥监控中心快速反应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值班人员职责
(一)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须调班,须经领导同意。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三)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应尽快排除,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队长汇报,严重故障时向综合办报告。
(四)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视频监控画面,配有变向变焦镜头的摄像机,一般应对准主要区域或特定观察区域,兼顾其他可视区域。
(五)保证监控中心通讯畅通。
二、接处警职责
(一)监控中心收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使用现场复核手段对报警部位进行复核(电话询问、视频搜索、录像回放等),并迅速通知巡逻的校卫队员前往报警部位查看;在电视监控区域内如出现可疑情况,应及时进行图像跟踪或可疑情况进行录像回放,值班人员应随时与出警人员保持联系,配合出警人员抓获或查证可疑目标。
(二)报警或可疑情况发生经复核或巡查确认,重大情况的应及时向综合办汇报,并接受指挥处理。
(三)如遇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应迅速拨打110、120、119等电话,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四)值班人员应详细做好监控室的值班记录,以备查考。
三、值班纪律
(一)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二)不得在监控室会客,严禁非值班人员随意进入监控室。
(三)不准使用电话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四)不准在监控室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电视监控及报警设施。
(五)不准在监控室使用大功率和强磁场电器。
(六)不准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包括电脑)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七)监控室监控装备、器材、工具、技术说明及办公用品、工具等未经批准不得私用、外借或随意挪用。
(八)不准在监控室喧闹、放音响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九)严格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监控录像的内容,不得与他人谈及监控录像的内容。
(十)监控室内不得抽烟和饮酒,不得使用明火,不准进行烧烤、电烤、使用电饭煲和电炉等。
(十一)未经批准,不准在监控室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四、交接班
(一)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二)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的数量,并检查设备(电视监控、报警设施、器材和其他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四)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